关于OFDC有机认证商标(标识)组合使用类型变更的通知
2009-10-13

 

各获证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OFDC有机认证商标(标识)组合使用类型、满足其在产品、广告等媒介上多样化使用要求,我中心对OFDC注册证明商标标志图形、有机认证四个字及英文译名“CERTIFIED ORGANIC”有机转换认证六个字及英文译名“CONVERSION TO ORGANIC”,及其与IFOAM授权使用的标志系列组合使用类型进行了规范,并于2009101日起正式实施。

1、新实施的OFDC注册证明商标图形、标准色、标准文字,以及“IFOAM”授权标志共有5种组合类型(详见《OFDC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规范》第4页),其中12两种组合适用于仅获得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认证的获证组织;第35三种组合适用于同时获得GB/T19630《有机产品》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有机认证的获证组织。

2、新实施的OFDC有机认证商标(标识)各组合使用类型中,OFDC注册证明商标图形、标准色、标准文字,以及与IFOAM授权使用的标志等基本要素都作了标准化规定,无论在任何包装、广告等媒介上使用,均只能根据需要按比例缩放,不得就各要素间的尺寸、颜色做任何更改。

3、各获证组织请按要求正确使用OFDC注册证明商标(标识)系列组合图形,凡OFDC注册证明商标出现时,应同时在商标的右下角使用注册标记®。若使用《OFDC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规范》未给出明确规定的图形组合时,商标使用者应将自行设计稿报OFDC审批后,方可使用。

考虑到部分获证组织已在获证产品包装上印刷原版OFDC有机认证商标(标识),本着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的精神,根据国质检食监[200939号《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已印刷原版OFDC有机认证商标(标识)的获证组织可以延期使用至20101231

OFDC有机认证商标(标识)组合使用类型的解释权归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所有,如有疑问请与认证认可部联系(025-85287068)。

特此通知!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2009928

附件《OFDC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规范》下载地址:/iso/down.asp?class_id=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