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公 告环认证〔2023〕27号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公司决定自2023年2月24日起注销上海博丽农业专业合作社所持有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34OP2100644)。自证书注销之日起,上海博丽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在5日内将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我公司,不得对其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声明。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