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公司决定自2024年5月21日起注销常宁市兴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34OP1700560)。自证书注销之日起,常宁市兴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5日内将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我公司,不得对其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声明。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