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认证委托人: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升有机产品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年9月10日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25)(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版《实施规则》同步废止。为保障有机产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确保认证活动平稳过渡,现将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认证委托人的同一批产品不应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
(三)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四)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的报告。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
(五)认证委托人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需抽样检测,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和现场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检测的项目,不应遗漏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中的必检项。我公司风险评估确定的检测项目应按照新版实施规则方法选择原则确定一个检测方法。
(六)对于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 4年以上(含 4 年)的有机种植基地、连续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有机养殖基地,经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 GB/T 19630 要求(含种植基地过去四年使用的投入品或养殖基地过去两年使用的投入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免除转换期。
(七)认证委托人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我公司对销售证和有机码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息。
(八)认证委托人必须和实施认证的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
(九)有机枸杞生产企业需要制定土壤管理和施肥方案。
(十)认证委托人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依据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不通知检查和流通领域的产品抽样检测,请获证组织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 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不低于 10%,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二)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每年对不低于10%的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在流通领域至少抽取一个有机产品进行检测。
(三)对于有机枸杞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生产单元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对获证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情形的,每年从市场销售渠道购买至少3个不同产品(生产日期/销售来源/包装规格),进行等比例混样后送检。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检测的要求执行。
四、认可转换
(一)我公司将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的转换安排,开展认可转换工作。
(二)自2026年1月1日开始至我公司获得CNAS换发认可证书附件前,我公司颁发的基于新版实施规则的证书,将不再附有CNAS认可标志。获得未附有CNAS标识的有机产品/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我公司在获得CNAS换发认可证书附件后可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等工作,换发带有CNAS标识的有机产品/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五、新版实施规则下载网址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5/art/2025/art_1cb41fa8499241979f6ac99358552111.html
新版实施规则是推动有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新版实施规则实施后,认证企业在认证准入、生产经营、认证后管理等多方面均面临更严格的要求,运营成本与管理压力短期内可能增加,但有利于企业规范发展和行业质量提升。为确保认证委托人顺利完成新版规则的过渡,请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配合我公司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25-85287038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