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公司决定自2025年12月31日起注销淳安县石林镇皓安家庭农场所持有的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34OP2500010)。自证书注销之日起,淳安县石林镇皓安家庭农场应在5日内将该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交回我公司,不得对其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声明。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