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公司决定自2026年7月24日起注销毕节市家乡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34OP2400301)。自证书注销之日起,毕节市家乡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在5日内将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我公司,不得对其认证资格作出误导性声明。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