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公司决定自2026年9月10日起注销信阳市浉河区豫龙春茶叶专业合作社所持有的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34OP2500481)。自证书注销之日起,信阳市浉河区豫龙春茶叶专业合作社应在5日内将该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交回我公司,不得对其认证资格作出误导性声明。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