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获证组织:
新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即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其及实施问答文件精神,商标授权模式中存在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2.1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其中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综上,商标授权模式中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应由委托方(商标授权方)作为认证委托人申请有机产品认证。
经研究,我公司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对涉及商标授权模式中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获证组织相关食品,停止发放有机标签(含有机码)。自2026年12月1日起,相关获证组织请停止加工商标授权(属于食品委托生产)的有机食品,并不得加施有机标识。对2026年12月1日前加工并加施有机标识的商标授权有机食品,在食品保质期内可以正常流通。
注:属于初级农产品的有机产品,涉及商标授权的,不属于停止发放的情形。
如有疑问,敬请联系:
联系人:徐航、胡云峰
联系电话:025-58280192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