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7-12-27

财税[20071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12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0712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12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2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3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iso/down.asp?class_id=8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转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http://www.mof.gov.cn/news/20071217_3077_29851.htm